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JSS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咨询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促进全省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之间的桥梁作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建设,引导会员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政策咨询服务,参与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课题研究,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工作以及认证、检验、鉴定、评审等活动;
(三)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和评审的咨询业务,完成行政机关或相关机构交办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机制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统计、验收、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和宣传等活动;
(五)对会员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实施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罚;
(六)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会规会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会规会约的行为,依据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和社会影响评价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九)联系和引导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类组织和个人为社会事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业务咨询或管理;
(四)接受本会的协调、指导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本会通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和监事,进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会员资格;
(二)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业务咨询或管理的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讨论通过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百分之三十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百分之三十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员由国内从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重要的理论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在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理论政策等研究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